學生平安保險 |
為協助疾病或遭遇意外事故之學生,並發揮社會救助之功能,特依據大學法第34條規定,凡具有本校學籍者(含實習教師),均得參加學生團體保險。 一、「112、113學年度學生團體平安保險」每學年保費為新台幣750元,學校補助100元,故學生每學年自付額為650元,分為上下學期繳納,每學期自付為325元。 保險日期:第一學期為8月1日至隔年1月31日,第二學期為2月1日至7月31日止。 二、鼓勵本校在校學生,均參加學生團體保險為被保險人,承保機構為經財政部核准壽險公司,由本校校長或其職務代理人為要保人,被保險人學籍資料所載之法定代理人或其家長為受益人。 三、學生平安保險Q & A Q1:學生平安保險理賠申請對象? 2.休學生參加學生團體保險為您重要個人權益,敬請謹慎考量是否參加。逾期未繳費參加者,休學期間如因疾病或意外事故,導致身故、殘廢或接受醫療時,皆無法向學校與保險公司申請理賠給付。 3.繳費方式:以現金至出納組繳費。 4.繳費時間:每年9月與2月(上、下學期)開學繳費截止日前繳費,確定日期依教務處行事曆為準。開學一個月內未繳交保費視同放棄參加學生團體保險。
5.註冊後辦理休學者已繳納保險費,將不予退還保險費,保險契約繼續有效。 6.註冊前辦理退學者,不須繳交學生團體保險費用。 Q3:學生平安保險理賠給付範圍? (2)意外傷害事故:門診、急診皆可提出申請 *不列入理賠的費用:救護車費、故意自殺行為、病房陪護或指定醫師等費用。 Q4:學生在國外發生疾病或意外事故,是否可申請理賠? A:在國外發生事故,祇要是屬承保範圍內者,均可申請理賠。 (一)診斷證明書或住院証明(骨折須附X光片) (二)醫療費用收據(副本需醫院用印) (三)保險金申請書 (四)學生證影印本(正、反影本) ()學生存摺影印本 (六)居留證正反影印本(境外生) 備註: (一)若同一事故傷害需繼續治療,則於治療完畢再開立診斷書並請醫師註明回診次數。若治療一次,即可則當次就開立診斷書,以免日後需再掛號開立診斷書。 (二)若於不同醫療院所治療,需分別開立就診醫院之診斷書。 (三)保險理賠申請,學校僅代為收件,不予審查資料。審查部份屬保險公司人員專業處理之項目。 |